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及我厅工作部署,为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海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我们起草了《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征求,吸收各方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和厅党组会审议,出台《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同年,文旅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出台本区域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是新时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进入到系统性保护的全新阶段。
二、制定依据
1.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3.《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及我厅工作部署,为加强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区域文化生态,2023年2月,我厅启动《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经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形成了《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至7月,向省委宣传部、民宗、自规、住建、林业、农业农村、工信等省直部门以及五指山、保亭、白沙、琼中等全省各市县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7月26日,厅长办公会对编制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2023年7月28日,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9月3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一)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是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即“在海南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民众参与度高、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二是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海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三是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赖以孕育、滋养、发展的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以系统性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二)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与设立的条件
一是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的范围,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可以为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或若干个市、县(自治县)(区)、乡镇(街道)组成”。二是明确了申报的具体条件:包括:“(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古树名木和古树群保存完好;(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多样、价值突出,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五)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三是明确了申报的程序:“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申请。” 四是明确了设立的程序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实地考察、论证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推荐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批准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第二步是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两年后,由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提出验收申请;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三)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了设立建设管理机构的必要性,要求“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二是明确了建设管理结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三)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四)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七)其他相关职责。”三是明确了建设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保护措施。(二)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场所的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三)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四)应当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五)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六)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七)应当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八)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开展观光游、体验游、休闲游、研学游等文旅活动。(九)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打造一批知名品牌,促进传统工艺振兴;(十)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十一)应当加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交流与合作,通过文化交流活动、重大节庆和展会广泛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交流传播。(十二)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统筹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积极支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二是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经费应当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三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五)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评估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是“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适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备案。”二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不定期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三是“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分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视情况采取警示、限期整改、减少或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涉及范围
海南省境内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
鼓励各级政府申报海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对申报成功的区域,将采取媒体宣传推广,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给与支持,还可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