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范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经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和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出台《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是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自2011年起施行的《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指导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专业性强、关注度高,也是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两办及文旅部相继出台一系列保护非遗的法规政策,特别是我省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原《暂行办法》要与《规定》保护一致,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3.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4.《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5.参考四川、上海等省、市相关办法及我省工作实际。
三、制定过程
2022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征求厅内职能处室意见,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征求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乡村振兴局等省直单位意见。
2023年1月31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2023年2月27日《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原省文化和广电出版体育厅印发的《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即废止。
四、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一)明确海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的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涵盖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5.传统体育和游艺;
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明确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的特征
1.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2.见证海南人民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经济价值。
3扎根于海南地方文化土壤和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活态存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4.有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5.在市县级项目内具有突出的传承实效和社会影响,具备该类别全省水平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6.支持中华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有利于乡村振兴等具有突出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明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主体的范围及相同的非遗项目可同时列入省级项目的条件
一是详细说明可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主体的范围。随着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以各级文化馆为主作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其局限性,需要科学合理扩大申报主体的范围,以便更精准地履行保护的职责。二是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细化申报评审的资料标准及程序
一是细化评审资料标准。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
2.项目申报书:包括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传承情况和保护计划。
3.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二是申报者制定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实施。
1.建档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分类、编目,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存;
2.传承:通过培养传承人、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3.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
三是明确申报、评审及公示程序
1.已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责任保护单位向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
2.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3.省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五、涉及范围
各市、县旅游和文化行政部门,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资企业、以及在省社会组织局登记注册的本省社会组织。
六、惠民举措
被列入省级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将采取资金补助、传承人认定培训、文创产品开发和媒体宣传推广等方式给与支持,并开展非遗展演等文化惠民活动。